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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2015〕48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鲁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鲁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鲁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
管理 办 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的管理,根据《鲁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鲁政办[2014]106号),制定本办法:
一、门诊慢性病申报和审核
下列21种病,可依据三个月内县级或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或检查报告单,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门诊慢性病: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型)、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重性精神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癫痫、干扰素治疗期的病毒性丙型肝炎、肾病综合征、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突发性睡病。
二、门诊慢性病的审批、治疗和补偿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站)以季度为单位将经过初审的慢性病相关资料报送县门诊慢性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审批。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站)每季度初审报送资料人数不得超过本乡镇当年参合人数的1‰。在一个治疗时期内同一参合农民申请慢性病的种类不得超过三种。
(二)被确定为门诊慢性病的患者必须到批准的医疗机构就诊,回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站)补偿。补偿比70%,年度封顶线6000元。门诊慢性病每30天报补一次。在治疗过程中,原则上以10天为一个治疗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补偿时提供慢性病手册和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发票。
三、慢性病鉴定及管理
(一)县新农合慢性病鉴定委员会(人员见附表)负责慢性病患者的鉴定及其相关工作。
(二)经鉴定符合慢性病标准的,发给《慢性病手册》,并依治疗需要确定就诊医院。
(三)对享受门诊慢性病政策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半年审核鉴定一次。不再符合慢性病条件者,随时退出门诊慢性病管理。
(四)经批准的慢性病患者,必须在本户家庭帐户资金用完后方可启动门诊慢性病补偿。门诊慢性病与门诊统筹、大病住院不能同时享受。
(五)下列情形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超审批时限及超剂量产生的费用;与批准慢性病诊疗无关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不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费用。
(六)慢性病患者就诊时必须带户口本、身份证,由医生根据病情合理调配药物,不得自行选择药物,不得无理要求医生使用高端贵重药品,不得搭开、虚开、倒卖药品。
(七)门诊慢性病用药原则上以口服药为主。除胰岛素外,其他针剂原则上不予补偿。中西药制剂原则上不得联合应用(中成药除外)。
(八)经批准确定的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就诊过程中提出的不合理要求,经治医师应予以拒绝执行。不论何种理由,在门诊慢性病诊疗中出现的违规费用全部由医疗单位和经治医生承担。
(九)对于弄虚作假,搭开、虚开、倒卖药品或转借他人使用门诊慢性病手册骗取农合资金的,追回已补助费用,并中止其慢性病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门诊慢性病医生不遵循因病施治原则,乱开、滥开贵重高档药物,或有弄虚作假,搭开、虚开、倒卖药品的,以及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取消其为新农合服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因特殊原因或经鉴定需在县级及其他医疗单位治疗者,由户口所在地卫生院(社区服务站)备案,并报经县农合办批准后,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慢性病治疗,补偿时仍回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站)进行补偿。异地就诊回原地补偿病例,只计诊疗人次,不计一般诊疗费。
(十二)每季度县新农合办公室组织慢性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一次,平时不进行个人鉴定。
(十三)经鉴定批准的门诊慢性病患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其享受慢性病资格:突击使用家庭账户的;为提前补偿分户分卡的;达到治疗期限的;经治疗后其所患慢性病好转、康复的;违反慢性病管理规定的;本人死亡的。
四、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五、本管理办法由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鲁山县新农合慢性病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
2.鲁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病种鉴定标准
3.慢性病目录及鉴定检查项目
附件1
鲁山县新农合慢性病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
一、鲁山县新农合慢性病鉴定委员会
主任:杨昕昕
副主任:刘云超 丁大捞 张香菊
二、心脑血管病、呼吸系统疾病、肾病鉴定组
组长:丁大捞
副组长:杨玉佩
成员:王建伟 魏春风 赵国伟 霍小琴 李 超
张春光 许白生 闫传亮 杨永峰 罗春旺
负责鉴定病种:高血压 、冠心病(非隐匿型)、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肾病综合症、慢性阻塞肺气肿、肺心病、癫痫、重症肌无力、发作性睡病。
三、糖尿病及其他疾病鉴定组
组长:刘云超
副组长:李中原
成员:张信昌 王乃哲 赵春生 李利峰 邬春晓
余花鲜 张富强 李俊涛 傅海涛 貟占伟
王振坤
负责鉴定病种: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恶性肿瘤、再障、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肝硬化失代偿期、结核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丙肝、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
四、鉴定召集联络组
组 长:周留长
副组长:雷潇潇 刘会州
成 员:李东梅 李 真 周 涛 刘新转 李红利
附件2
鲁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
病种鉴定标准
一、Ⅱ期以上(含Ⅱ期)高血压病
鉴定标准:
(一)血压达到确诊高血压诊断水平:收缩压≥18.7kpa(140mmHg)和(或)舒张压≥121kpa(90mmHg);
(二)至少有一项器官损害表现;
1.有高血压性心脏病、慢性心功能不全、严重心律失常的客观证据(彩超、心电图、BNP);
2.脑:有后遗症的脑卒中;
3.眼底:有视网膜渗出、出血伴或不伴视乳头水肿的客观证据(眼底照相);
4.有动脉瘤、主动脉夹层的客观证据(彩超、CT、MRI);
5.肾:肾功能衰竭>3个月,GFR<60ml/min。
第(一)项为必备条件,第(二)项中至少具备其中两项。
二、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鉴定标准:
(一)有急性冠脉综合症、稳定性心绞痛病史。
(二)现仍有心绞痛发作的典型临床症状表现和体征。
(三)有支持诊断的客观诊断依据(心电图、心脏彩超、冠脉造影)。
三、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
鉴定标准:
(一)有急性脑血管意外史: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
(二)CT或 MRI检查可见相应病灶;脑血管造影显示梗塞灶或血肿部位;腰椎穿刺:检验脑脊液中有无血液,鉴别是哪一种出血。
(三)三偏症;对侧偏瘫0-3级、同向性偏盲或单瘫0-3级,或交叉性运动障碍0-3级或四肢瘫,或共济失调、行走不稳。偏瘫,肌力4级以下。具备其中之一或多项者;
(四)失语;
(五)球麻痹(吞咽困难、饮水呛咳、构音障碍);
(六)智能障碍甚至意识障碍。
第(一)、(二)条为必备条件,(三)-(六)条至少具备其一项。
四、有并发症的糖尿病
鉴定标准:
(一)有明确的糖尿病病史资料(血糖、糖化血红蛋白)。
(二)大血管病变:1.动脉狭窄75%以上;2.合并冠心病;3.合并脑卒中;4.经心电图或X片或超声心电图检查异常,并达到心功能不全,心功能达到三级者。
(三)肾脏并发症:糖尿病肾病Ⅳ期(临床肾病)以上: 1.尿微量白蛋白排出量>100mg/L;2.尿常规蛋白+及以上;3.血清肌肝>177ummol/L。
(四)眼底并发症: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Ⅳ期(增值性视网膜病变)以上(眼底照相证明)。
(五)神经并发症: 1.有周围神经、自主神经病变表现的病历证明;2.经临床及肌电图检查证明肌张力减低或神经传导障碍者。
(六)糖尿病足:有足部溃疡、坏疽的。
确认符合糖尿病慢性病须有两项,第(一)项为必备条件,(二)至(六)项至少具备1项。
五、肾病综合症
(一)大量蛋白尿(>3.5g/24小时尿);明显低蛋白血症(白蛋白<30g/L)此两项为诊断必需;
(二)伴有明显水肿,高血脂症;血清胆固醇>6.5mmol/L。
(三)凡享受门诊血液透析、腹透以及肾移植术后长期服用抗排斥药物的患者不再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
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鉴定标准:有明确的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病史资料。
(一)有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等病史。
(二)经常咳嗽、咯痰,早期劳动时有气短,随病情进展及加重,可出现疲乏、劳动力丧失。
(三)典型者有桶状胸,呼吸运动减弱,语癫、语音减弱,肺反响增强,肺浊音界下移,心浊音界缩小,呼吸音减弱,呼气延长。
(四)胸部X线检查有肺野透光度增强,肺周围血管减少、变细,膈肌下降、变平,活动度减弱,心影垂直、狭长或有肺大泡。
(五)肺功能检查示残气容积/肺总量>35%,第一秒用力呼吸量/用力肺活量<60%,最大通气量占预计值百分比<80%。
七、肺源性心脏病
鉴定标准:
(一)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及其他肺胸疾病或肺血管疾病史;
(二)有慢性咳嗽、咳痰、气喘症状及肺气肿体征和右心功能不全的相关体征;
(三)肺动脉高压、右心室增大的诊断根据:
1. 体征:剑突下出现收缩期搏动、肺动脉瓣区第二音亢进,三尖瓣区心音较心尖部明显增强或出现收缩期杂音。
2. 胸部x线表现:①右肺下动脉干扩张,横径 ≥15mm,右肺下动脉横径与气管横径比值≥1.07,动态观察较原右肺下动脉干增宽2mm以上。②肺动脉段中段凸出或其高度≥3mm。③中心肺动脉扩张和外围分支纤细,两者形成鲜明对比,呈“残根状”。④肺动脉圆锥部显著凸出(右前斜位45°)或锥高≥7mm。⑤右心室增大(结合不同体位判断)。
具有上述①一④项中的一项为可疑,两项以上或具有第⑤项者可诊断。
3. 心电图诊断标准(具有以下两项条件即可诊断)
①额面平均电轴≥90°
②VIR/S≥1
③重度顺钟向转位V5R/S≤1
④āvR/S或R/Q≥1
⑤VI-3QS Qr、qR(需除外心肌梗塞)
⑥肺型P波。
必须同时具有病史、症状、体征及X线、心电图改变才能鉴定为门诊慢性病。
八、肝硬化失代偿期
鉴定标准:有明确的肝硬化病史资料。
一般需有二年以内完整肝炎病历及诊断证明,并同时伴有以下至少两种症状及其以上者:1.全身症状差,消瘦乏力,严重衰弱,腹水、明显浮肿;2.肝功能检查,蛋白倒置;3.食管吞钡X检查,呈虫蚀样或蚯蚓状充盈缺损,胃底静脉曲张见菊花样充盈缺损;4.其他肝硬化的并发症,如门脉高压、上消化道出血、肝肾综合征。
近期治疗指征:近半年内间隔一月以上两次化验有明显异常指征(须具备以下两项条件以上:1.ALT>正常两倍;2.BIL>34.2μmol/L;3.A/G<1.2;4.PC<70×109/L,WBC<3×109/L)。
九、癫痫
鉴定标准:有明确的癫痫病史资料,有下列症状:
(一)有典型发作病史
(二)有脑电图:有光波、尖一慢波
(三)以往的门诊病历及疾病诊断证明书
十、类风湿性关节炎
鉴定标准:有明确的类风湿关节炎病史资料,有关节X线报告单、类风湿因子、血沉、血常规检查、化验报告单,并具备以下七项中的四项:
每日晨僵至少一小时,大于或等于六周;
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关节肿,大于或等于六周;
腕、掌指、近端指关节肿,大于或等于六周;
对称性关节肿,大于或等于六周;
皮下结节;
手X线改变(至少有骨质疏松和关节间隙的狭窄);
类风湿因子阳性(滴度大于1:32)
十一、恶性肿瘤
鉴定标准:
(一)临床诊断明确并有下列辅助依据之一确诊的恶性肿瘤;1.组织学诊断;2.细胞学诊断;3.影像学诊断。
(二)根据病史、体征、结合X线摄片、B超、CT、MRI及AFP、PET等辅助检查明确诊断为恶性肿瘤的。
具备以上两条中的一条且目前必须进行放化疗者。
十二、系统性红斑狼疮
鉴定标准:有明确的系统性红斑狼疮病史资料,并具备以下一项条件:
心脏并发症须具备以下二项条件:1.有近三个月内心功能不全和心功能三级以上(含三级)的病史资料;2.心脏X线或超声心动图检查明显异常。
肺并发症:有近三个月内肺部明显受累的X线检查证据。
肾脏并发症具备以下三项条件:1.有肾功能不全期病史资料;2.有近三个月内血清肌酐>178μmol/L的检查单;3.有近三个月内尿素氮>14.3mmol/L的检验单。
神经系统并发症:有近一年内并发精神病或CT检查受累证据。
十三、白血病
鉴定标准:
(一)临床表现有贫血、出血倾向、发热、骨痛、肝、脾淋巴结肿大等;
(二)末梢血涂片发现有原幼细胞;
(三)骨髓相象符合白血病诊断条件;
(四)化验室检查幼稚细胞大于20%;
(五)在三家医院确诊过急性白血病。
十四、再生障碍性贫血
鉴定标准:
(一)临床表现有进行性贫血,出血倾向、发热等;
(二)血常规呈全血细胞减少;
(三)白细胞低于正常值下限、血红蛋白男性<120g/L、女性<110g/L,血小板<100×109/L;
(四)典型再障的骨髓象或骨髓活检诊断;
(五)一般抗贫血药物治疗无效。
十五、肺结核
鉴定标准:
(一)具有肺结核常见临床表现(进行性消瘦,午后低热等);
(二)X线符合结核病改变;
(三)痰结核菌检查阳性,结核菌素试验阳性并且痰药敏试验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一线抗痨药具耐药性的结核杆菌菌株。
十六、精神疾病
鉴定标准:
(一)应有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两次以上(2—3个月疗程)诊断治疗记录;
(二)应有专科医院门诊治疗记录(需一年以上);
(三)出示相关精神疾病检查的检测量表或实验室检查结果记录。
十七、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提供移植手术住院病历。
十八、干扰素治疗期的丙肝
(一) 抗—HCV: 大部分丙肝病毒(HCV)感染者体内均出现抗HCV,因此检测抗-HCV对丙肝诊断很有价值。抗-HCV阳性是HCV感染的标志,但目前检测结果不能充分反映急性慢性抑或恢复期传染。
(二)HCV-RNA(丙肝病毒复制量): HCV-RNA为阳性是丙肝病毒(HCV)传染的直接证据,是HCV复制指标有传染性。因HCV-RNA较抗-HCV出现早,故可用于早期诊断及献血员的筛查。HCV-RNA阴性,说明HCV被清除,因此也可做为判断预后和效果的指标。
(三)肝功能和肝胆脾B超。
十九、强直性脊柱炎
鉴定标准:患者站立时呈弯腰体位,不能平视,站、坐、躺等日常活动明显受限,站立时骨盆向后方旋转,髋关节过伸,膝关节弯曲呈疲劳站立位。
X线特征:1.椎体方形变;2.脊柱竹节样;3.胸腰椎/腰椎后凸矢状面失平衡。
实验室检查:HLA—B27阳性。
二十、重症肌无力
(一)有住院以及服用新斯的明药物史。
(二)有部分或全身骨骼肌易疲劳,波动性肌无力,活动后加重,休息后减轻,并有晨轻幕重的特征。
(三)疲劳试验,腾喜龙或新斯的明试验阳性。
(四)有肌电图,低频重复电刺激波幅递减,终板电位降低,有颤抖电位改变等。
二十一、发作性睡病的诊断标准:
(一)嗜睡或突然感觉肌无力。
(二)白天频繁小睡或者突然进入睡眠的症状持续至少3个月。猝倒发作。
(三)相关的症状包括睡眠瘫痪、睡眠幻觉、自动行为、夜间频繁觉醒。
(四)临床的症状不能用躯体和精神方面解释。
(五)可以伴有其他睡眠障碍。如呼吸睡眠暂停等。
具备上述条件2条即可诊断。
附件3
慢性病目录及鉴定检查项目
| 病种 | 检查项目 |
| 恶性肿瘤 | 肿瘤标志物、彩超、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 CT、X线 |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彩超(肝、胆、脾) |
| 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 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肾功 |
| 白血病 | 肿瘤标志物、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 |
| Ⅱ期及以上高血压 | 心电图、眼底镜、肾功能、尿常规、心脏彩超 |
| 冠心病(非隐匿型) | 血脂、血凝、肝功能、肾功能、离子、血糖、心电图、心脏彩超(颈部血管.双肾血管.双下肢动脉)、胸片 |
| 有并发症的糖尿病 | 血糖测定、尿常规、糖化血红蛋白、肾功能、血脂、及相关并发疾病的相关检查 |
| 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 | 头部SCT、颈动脉彩超、血脂、血糖 |
| 肝硬化失代偿期 | 血常规、尿常规、彩超、肝功能、离子 |
| 结核病 | 胸片或胸部SCT、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 |
| 肾病综合征 | 血常规、尿常规、24小时尿蛋白测定、肝功能、肾功能、血脂、彩超(肾脏) |
| 重性精神病 | 肝功、肾功、脑CT |
| 类风湿性关节炎 | 血常规、尿常规、风湿三项、关节拍片、肝功能、肾功能、彩超(肝、肾) |
|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 血常规、尿常规、胸片或胸部SCT、彩超(心脏)、BNP、肺功能、血气、D-二聚体、血脂、肝功能 |
| 肺心病 | 血常规、尿常规、胸片或胸部SCT、彩超(心脏)、BNP、肺功能、血气、D-二聚体、血脂、肝功能 |
| 癫痫 | 血糖、尿常规、脑CT |
| 干扰素治疗期丙型肝炎 | 血常规、尿常规、丙肝抗体、肝功能、丙肝RNA |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肝功能、肾功能 |
| 强直性脊柱炎 | 血常规、尿常规、(脊柱、骨盆)拍片、肝功能、肾功能、彩超(肝、肾)、HLA—B27测定 |
豫公网安备41042302000135号